(2015)吴江催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计国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92号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3组。法定代表人计国荣。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6月2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300051/36977109,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邦铭涂层整理厂,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收款人为吴江市灵昊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