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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计国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92号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3组。法定代表人计国荣。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6月2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300051/36977109,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邦铭涂层整理厂,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收款人为吴江市灵昊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国鑫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