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被告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齐某,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倪某某,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黑山县农业银行职工,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齐某,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高某某,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山审 判 员 于东晓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