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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被告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齐某,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倪某某,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黑山县农业银行职工,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齐某,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高某某,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山审 判 员  于东晓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