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芳萍与陆晓东、杨菊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萍,陆晓东,杨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484号申请人刘芳萍。委托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晓东。被执行人杨菊芳。刘芳萍与陆晓东、杨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陆晓东、杨菊芳应共同返还原告刘芳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6.8万元,合计116.8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50万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给付66.8万元。二、原告刘芳萍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陆晓东、杨菊芳共同支付其他逾期利息以及要求被告陆晓东、杨菊芳共同赔偿律师费损失32400元的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陆晓东、杨菊芳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刘芳萍有权就其到期未履行部分以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565元,由被告陆晓东、杨菊芳共同负担,并于2015年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刘芳萍,原告刘芳萍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在退回。”因被告陆晓东、杨菊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建春于2015年3月1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0565元,执行费1420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XXX号太湖明珠城里昂苑XX幢-XXXX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待其处置完毕后,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安徽伟创置业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根据安徽伟创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提供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故上述股权难以变现,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XXXX号太湖明珠城里昂苑XXX幢-XXXX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待其处置完毕后,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晓东名下有安徽伟创置业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根据安徽伟创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提供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故上述股权难以变现,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晓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龙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