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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虎荣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虎荣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2号罪犯虎荣洪,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回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荣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经本院三次共裁定减刑2年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虎荣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虎荣洪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虎荣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虎荣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