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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代军、戚如飞等与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代军,戚如飞,胡军,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保字第49号申请人:秦代军。申请人:戚如飞。申请人:胡军。委托代理人:葛晓程,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幼琴,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受理。2015年9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详见清单,保全价值为914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财产(详见清单,保全价值为9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