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说感情破裂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被告出车祸,不能自理,原告不想要被告了,所以要求离婚。两人生活一年,没有共同财产,婚后没有子女。如果原告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女儿王润姿抚养费及被告王某乙生活费200000元,我们就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就不同意离婚。孩子才8岁,被告已经没有抚养能力,被告父母年纪大了,没有能力负担,王某乙的生活费亦没有人可以支付。原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丙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内容是:一、王某丙之女王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王某乙现住王某甲家;二、王某丙自愿承担女儿王某乙的监护责任及照顾义务,将女儿接回家中护理;三、王某丙将女儿接走后,王某甲可不尽丈夫义务,但必须放弃因王某乙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中的各项权利;四、王某乙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执行及收款等权利,均由王某丙代理,王某甲不得介入,更不得干涉。王某甲已付的35000元退还给王某甲。这35000元包括原告的5000元和原告父亲借的30000元。被告王某乙质证称,协议是真的,当时是自愿签订的,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后为了可以取得村里的补贴,给被告王某乙的女儿改名为王润姿,改姓王。改名时被告和其前夫签订协议,不需要前夫承担任何抚养费,才能给孩子改名。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3日被告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王某乙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护理依赖程度符合完全护理依赖。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王某乙因交通事故呈植物状态,生活需要有人护理,作为被告的丈夫,如果离婚应对被告的生活做出适当的安排,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邹德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