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蒋正兵与毛运军、陆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正兵,毛运军,陆朝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81号原告:蒋正兵,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运军,农民。被告:陆朝芹,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案受理了原告蒋正兵诉被告毛运军、陆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正兵于2015年9月6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蒋正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