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盘金学申请执行马荣猛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金学,马荣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盘金学,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盘文龙。被执行人马荣猛。原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现在建水监狱服刑。关于申请人盘金学与被执行人马荣猛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荣猛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盘金学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荣猛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1年12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盘金学又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以销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101号执行案件销案。执行员 卢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