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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8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任秀兰、李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任秀兰,李春荣,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4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负责人张原平,行长。被告任秀兰。被告李春荣。被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丁明富。被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告任秀兰、李春荣、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