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众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摩天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众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摩天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深圳市一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五联村将军帽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国标。委托代理人韦勤宁,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摩天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博罗县罗阳镇义和西区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沈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一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摩天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义和支行的银行存款76604.89元(账号:44×××89),并由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州摩天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义和支行的银行存款76604.89元(账号:44×××8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