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与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崔××。被告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