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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郑宏军与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军,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6号原告郑宏军,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峰,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殿林,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法定代表李晓丹。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负责人许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军诉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郑宏军负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