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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贾仁华与黄一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贾仁华,黄一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贾仁华。被执行人黄一天。申请执行人贾仁华与被执行人黄一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200元及利息、利息239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