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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脱安兴与郑东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安兴,郑东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79-1号原告脱安兴。被告郑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脱安兴诉被告郑东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4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