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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史国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余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5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长陈晓超审判员余清江审判员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