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静与刘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刘兆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765号原告刘静。被告刘兆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刘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孟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