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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盖凤朝与齐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凤朝,齐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盖凤朝,个体。被告齐孟华,农民。原告盖凤朝与被告齐孟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书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凤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被告2015年6月前还清,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借其款120,000元,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1月4日齐孟华欠条一张:“今欠盖凤朝现金拾贰万元整(120,000元)2015年6月前还清。”2、证人石某到庭作证。证人和某、被告均是朋友关系,被告通过证人向原告借的这笔款,后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审理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书写欠条和证人证言为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孟华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