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苗新与吕万华、吕涵芳、王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新,吕万华,吕涵芳,王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苗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吕万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吕涵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瑞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苗新与被执行人吕万华、吕涵芳、王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万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的434061045******账户41758元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