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冯汉林(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在合作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均由被告偿还,但被告却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替被告偿还贷款共计60917.9元,后被告偿还我29000元,另外,被告还欠小孩自2009年6月起两年内的生活费96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4151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计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未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2008年12月22日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第五项为“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7.5元及其利息和房子贷款25万元及利息,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清偿,具体数额见贷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因被告沈某未能及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的购房贷款,经银行催缴后,原告孙某代为偿还共计60917.9元,后被告向原告仅偿还29000元,剩余部分仍未给付。原告遂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本院在庭后对被告沈某进行了调查,其表示对原告的诉称无异议,亦同意在已给付的29000元中扣减应给付婚生女的自2009年6月起两年内的生活费9600元,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剩余垫付款41517元无异议。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本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登记离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被告沈某未能及时按照协议及时履行银行还款业务,在银行催缴后,原告孙某为其垫付60917.9元,后被告沈某向原告沈兰霞给付29000元,双方一致同意在该款中扣减婚生女自2009年6月起两年内的生活费96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151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次纠纷的发生被告负有责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逾期利息,但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计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人民币4151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事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