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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冯某某,住双辽市。被告: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智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