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6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宾泰与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宾泰,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37号原告王宾泰,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马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泰被告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