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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连朝祥与被告陈友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260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连朝祥,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逸,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朝祥与被告陈友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连朝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施小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