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00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0049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康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海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71号锡金大厦。原告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崇广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前支付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71149.98元,并支付江苏腾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75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站镇景渎村、锡沪西路999-615、锡沪西路999-616、锡沪西路999-617的房屋所有权及名下的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将被执行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中的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国祥执行员 游荣兴执行员 仲建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绥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