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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建光、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建光,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XX,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郑凤辉,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王建光,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殷波,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XX与被告王建光、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光、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王建光、殷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XX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