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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钟淑玲与陈文彬、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彬,钟淑玲,牟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彬,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淑玲,曾用名钟梦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华,系沐川县杨村乡茨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玉平,男,汉族。上诉人陈文彬因与被上诉人钟淑玲、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彬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文彬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陈文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璐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开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辜 敏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