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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继响、杜翠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继响,杜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698-1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润泽、梁素真,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继响,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翠云,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继响、杜翠云计划生育管理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字(2014)第3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洛执审字第2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继响、杜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继响、杜翠云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继响、杜翠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