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李伟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李为建,董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为建,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董国庆,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国庆对孙绍贵享有到期债权,孙绍贵有坐落昌邑区四川路滨江明居3号楼4单元3层42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7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国庆的债务人孙绍贵所有的坐落昌邑区四川路滨江明居3号楼4单元3层42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72**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孙忠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 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龙民执字第320号吉林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本院执行在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李为建、董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查封被执行人董国庆的债务人孙绍贵所有的坐落昌邑区四川路滨江明居3号楼4单元3层42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72**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三年。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