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三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包方芳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方芳,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499号原告包方芳。委托代理人包建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138号。法定代表人杨广生。原告包方芳诉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包方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方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方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包方芳承担。审判员  张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