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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3月15日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本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小枣沟村东街32号的家中,因山西鑫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其住所附近施工影响其休息,被告人王某甲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手持砖块将正在施工的一台挖掘机前挡风玻璃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挖掘机前挡风玻璃价值14801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小枣沟村东街32号的家中(现已搬迁),因小枣沟村雇佣的山西鑫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其住所附近施工影响其休息,被告人王某甲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手持砖块将正在施工的一台挖掘机前挡风玻璃砸毁。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挖掘机前挡风玻璃价值14801元。案发后,小枣沟村委会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⒈王某乙的陈述节录,2015年4月30日晚8时许,我接到王某丙(我们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他让我派挖掘机和汽车到小枣沟村施工现场挖土,我就派冯某某开挖掘机去了工地,当时现场指挥是李某某。晚11点左右,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被王某甲砸了,司机受伤已到了医院。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我到了被砸现场,看到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已碎,并向李某某了解了一下当时的情况。⒉证人证言。⑴徐某某的证言节录,2015年4月30日晚10点左右,我家老人在家休息了,听见外面挖掘机在作业,声音非常大,我和老公王某甲出来看,看见邻居和挖土的人在争吵,邻居报了警。民警离开后,挖掘机又到我家附近挖土,我和王某甲就往跟前走,王某甲随手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挖机方向扔过去,然后王某甲随手捡起第二块砖头,这时过来十几个施工人员把我俩围住,有人把王某甲的手抓住了,砖头掉在地上。施工人员要打王某甲,我就上去推施工人员,众人就打开了,“三小”把我推倒,后来我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⑵芦某的证言节录,我是小枣沟村民,近期因为我们整村拆迁,我在工地现场招呼,防止有人干扰施工。2015年4月30日晚我在小枣沟工地上,一开始正常施工,到了晚上23时左右,挖掘机正在施工,一户人家就报警称我们扰民,杨家峪派出所民警来了,让我们声音小点,后我们到王某甲家不远的地方施工,他们夫妻俩出来,用砖头砸碎了挖掘机的玻璃,还砸伤了司机。我认为王某甲砸挖机,是怕我们拆他的房子。⑶侯某某的证言节录,我是小枣沟的村民。2015年4月30日晚我在小枣沟工地招呼,防止有人阻止施工。一开始是正常施工,到了晚22时左右,有人喊挖机被砸了,司机被砸伤了。我就跑过去看,看见挖机前挡风玻璃被砸了,司机也受伤了。挖机应该是王某甲砸的,因为当时只有王某甲和他老婆站在挖机上方,我们上去后看见王某甲手里拿着砖头。⑷尹某的证言节录,我在小枣沟村里开大车,拉土方,近期因为我们整村拆迁的活少,我就在工地招呼车辆挖土方。2015年4月30日晚21时左右,我们在小枣沟村施工,我在现场,指挥车辆进行挖土方工作。一开始正常施工,到了晚23时左右,挖掘机正在施工,给整村拆迁准备盖房子挖地基,挖到我们村一户村民旁边,离他家还有大约十米的距离时,那家老王两口子阻拦我们施工,老王还用砖头砸碎我们挖掘机的玻璃,砖头穿过玻璃砸伤了司机。⑸冯某某的证言节录,2015年4月30日晚21时左右,我在小枣沟村整村拆迁工程开挖掘机施工,我的老板是“毛小”,他雇佣的我。当晚22时左右,我开的挖掘机正在挖土方,从我干活的上方有人扔下石头,挖掘机的玻璃被砸碎了,石头也砸伤了我。被砸的前挡风玻璃已不能用了,需要更换。⒊书证、照片及证明。⑴从挖掘机驾驶室内提取的砖块,被砸损的挖掘机照片。⑵小枣沟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本人及亲属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被害人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挖机所有人已不要求赔偿,受伤司机也不要求赔偿,故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⑶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⒋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并价证鉴字(2015)0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挖掘机前挡风玻璃被损毁,价值为14801元。⒌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杨家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30日23时许,王某甲报警称,其挖机在小枣沟村施工中,一村民将挖机玻璃砸损,司机被砸伤。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5月1日上午,民警到太原市中心医院将王某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其承认将挖机砸损的事实。经核实,由于涉案财物价值较大,故将此案移交至职工新村刑警队立案侦查。⒍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节录,2015年4月30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在家听到外面咚咚的声音,我和我老婆出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发现是一辆挖掘机在邻居家房后捯饬地面,过了十几分钟,邻居报警,杨家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我和我老婆过去看了看,等民警离开后,我和我老婆返回到我家大门口。22时左右,我看见挖掘机开到我家房子后面挖土,我和我老婆上前阻止,挖机就开走了。过了几分钟挖掘机又返回来继续挖,我老婆又阻止,被几个工人拉开,让挖机继续工作,我就在地上捡起两块砖头跑过去打他们,结果我把砖头扔出去后没砸住围住我老婆的人,我和我老婆被几个人围住了,我老婆被打倒在地,这时我听见对方有人喊挖掘机司机的头破了。对方就往挖掘机那里跑,我就报了110和120。随后我老婆被送到医院。我用砖头砸了两次,都是朝对方施工的人群砸去的。我砸的时候,挖掘机上的人正在操作挖掘机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村委会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拴柱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张 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高子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