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2民初685号原告李某某,现住营口市.被告尹某某,现住营口市,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卞江,系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此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住被告楼下。2015年11月20日,被告家中管线漏水,造成原告家里被淹。南北卧室、卫生间、厨房财物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于2015年12月17日报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经司法评估,损失为4658元。现要求被告承担财物损失4658元,并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被告尹某某辩称,漏水属实,但是漏水的时间不清楚。原告起诉要求的赔偿数额10000元与事实不符且数额过高。原告要求进行评估,被告同意,但是如果赔偿金不超过10000元,被告不承担评估费。2015年12月17日15点,原告去派出所报案,报警登记表写明2015年11月20日左右发现漏水,期间相隔27、8天原告才报警,违背生活的常理和事实规律,对于损失的真实性和漏水造成的损失有异议。报警登记表写明与楼上联系不上,并不是被告不予配合,不给赔偿。原告称到现在也没有收拾房子,对于财产损失的扩大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营口市站前区小雨嘉园小区5甲楼1单元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015年11月,被告房屋管线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原、被告对原告损失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另查,2016年7月22日,营口市佳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佳成评字[2016]第1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报告载明:“价格评估标的评估金额为465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658元及评估费3000元,被告以原告自行扩大损失、不承担评估费为由拒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对其房屋具有管理义务,其管道漏水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其财产损失,应以营口市佳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佳成评字[2016]第1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为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付评估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漏水财产损失4658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李宗原人民陪审员 郑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