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X与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XXX,男,汉族,30岁,四川省蓬溪县人,经商,现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廖洪霖,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德阳市华君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X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 献 屿审 判 员 明玛次仁人民陪审员 拉姆次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边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