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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飞,高月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刘飞,高月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0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高月敏,住址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