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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赵某,职工。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