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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曲福先与白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福先,白乃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曲福先。被告白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福先与被告白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福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