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海峰申请执行马常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峰,马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61-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常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朱海峰申请执行马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7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常和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300000元,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12600元、执行费2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常和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3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