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与陈红刚、陈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陈红刚,程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法定代表人但丽娟。委托代理人杨忠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红刚,男,35岁。被告程银平,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与被告陈红刚、程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