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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谭秋兰与北京福德兴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秋兰,北京福德兴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918号原告谭秋兰,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福德兴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88。法定代表人张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秋兰诉被告北京福德兴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瑞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谭秋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