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本智与刘俊亮、刘素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智,刘俊亮,刘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张本智。被告刘俊亮,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昌乐县昌明花园15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刘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智诉被告刘俊亮、刘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