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梅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