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佳彤、孙延坤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佳彤,孙延坤,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鄂春艳,姜英兰,王子涵,王子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崔佳彤,,女,200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21号楼。申请执行人孙延坤,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前平村3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鹤光街68号。法定代表人时艳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被执行人姜英兰,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小拉台村。被执行人王子涵,女,200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法定代理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被执行人王子熙,女,2010年11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法定代理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佳彤、孙延坤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崔佳彤、孙延坤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给付赔偿款307635.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