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97-1号原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3126503-X。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经理。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328394-4。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56421元,并由张佑忠、张旭东、王少敏以其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56421元;二、查封张佑忠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西大街121号6幢丙单元105室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滁房权证2002字第xxx**号)、滁地二院内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滁房权证2002字第xxx**号)、张旭东所有的位于滁州市xx西路xxx号(浩然国际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滁字第2014xxxx**)及王少敏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西大街(新兴花园)xx幢门面xx室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滁字第2009xxxx**)各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友华人民陪审员 李光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