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夭军与王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夭军,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徐夭军。被执行人王硕。申请执行人徐夭军与被执行人王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硕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徐夭军支付医疗费484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534元。但被执行人王硕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取得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