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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晓丽与毛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丽,毛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吕晓丽,个体工商户。被告:毛皎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丽与被告毛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晓丽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吕晓丽负担。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