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晓丽与毛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丽,毛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吕晓丽,个体工商户。被告:毛皎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丽与被告毛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晓丽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吕晓丽负担。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