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齐凡、李文豪与徐洪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凡,李文豪,徐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齐凡,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文豪,男,2000年7月23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徐洪礼,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市民。齐凡、李文豪与徐洪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洪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齐凡、李文豪赔偿款25000元。齐凡、李文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洪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