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寿执字第7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伟生与唐淑芳、杜建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生,唐淑芳,杜建伟,赵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716-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生。被执行人:唐淑芳。被执行人:杜建伟。被执行人:赵永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