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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初字第9号原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券类有价证券兑付问题,企业债券兑付纠纷应由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11天威MTN2”中期票据的兑付约定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兑付工作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中央结算公司住所地为兑付地,本案兑付地在北京市;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也应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票据纠纷,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雅莉审判员王志强代理审判员赵孟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