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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文干与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干,潘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72号原告胡文干,居民。被告潘亚,居民。原告���文干与被告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干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胡文干负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