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二织布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和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二织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赖静,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二织布厂,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荣明,厂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二织布厂坐落于:1.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坎子居委会麻沟头;2.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坎子居委会;3.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坎子居委会2组麻沟头;4.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一居委会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二、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一切过户、转移等手续;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