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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向林与重庆中强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林,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94号原告刘向林,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白鹤街**号。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南中村老龙洞,组织机构代码08306598-4。负责人蔡明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政治,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玉,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负责人谢泽路,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林与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第三人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向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