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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张成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华,张成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徐玉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公奇,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原告徐玉华与被告张成祥、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成祥、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玉华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研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